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均應認定爲共同債務。
2、借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爲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爲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爲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共同債務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