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身份證

如在異地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不用回戶籍所在地辦理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只要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即可。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佈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爲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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