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的身份證怎麼處理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過期身份證應直接銷燬。過期的身份證雖失效但上面記載了居民的真實資訊,一旦遺失會造成個人資訊泄露等嚴重情形。另外身份證過期應及時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爲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一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覈定。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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