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界定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侵權行爲可以界定爲: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爲,以及以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當民事責任的其他侵權行爲。婚內侵權賠償作爲侵權行爲的一種,必須滿足一般侵權行爲的四個條件,即必須存在侵權行爲、出現侵權事實、侵權行爲與侵權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婚姻關係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對於夫妻這一特殊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則婚內侵權是指男女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違背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由於過錯對配偶實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爲,並造成了對方的人身、財產及精神方面的損害,而由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的法律制度。婚內侵權侵犯的權利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配偶權,基於男女締結婚關係而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另外一種是作爲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