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直接去民政局行嗎?需要什麼手續

辦離婚直接去民政局行嗎?需要什麼手續
律師解析: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合意,均同意離婚並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都沒有分歧,那麼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協議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針對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離婚協議後,可以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僅對上述事項不存在爭議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首先,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文書,自完成離婚登記之日生效。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的處理約定。
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的簽訂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離婚後是不能單方反悔撤銷的。
在準備好離婚協議後,夫妻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離婚登記,共同申領離婚證,該程序分別爲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發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上述程序中的“冷靜期”爲三十天。
夫妻任何一方可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決定是否在冷靜期屆滿後申領離婚證。
如果雙方感情破裂、確要離婚的,雙方應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共同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則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在冷靜期屆滿後不申請領取離婚證的,另一方若堅持要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覈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
註銷後的結婚證複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