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