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受脅迫

可以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來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這個舉證可以從對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錄音錄像,或者是有案發現場目擊者進行作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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