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生前寫下公證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妻子,母親還能繼承遺產嗎

兒子生前寫下公證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妻子,母親還能繼承遺產嗎
律師解析:在您兒子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您兒子生前寫下的遺囑真實有效,則需要按照遺囑規定內容進行遺產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已經刪除了過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的: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遺囑並不再天然具有所有遺囑中的最高效力,應以立遺囑時間在後的遺囑爲準。
您需要確定您兒子是否留有多份遺囑,遺囑是否真實有效,對遺產的分割是否清晰明確。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樣規定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您作爲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可以依照相關法條和自身實際主張必要的遺產份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