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執業範圍

執業範圍變更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1、取得註冊執業範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2、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覈機構出具的考覈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爲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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