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083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