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該如何約定不探視孩子

離婚協議不探視我國採用的是協議優先的原則,離異的雙方應該透過協商的方式確定確定探望權。父母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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