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訴狀怎麼寫

離婚起訴狀主要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要寫明原告方和被告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

起訴離婚的訴狀怎麼寫

其次,是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如何處置等。

第三,是事實與理由部分,主要針對雙方的婚姻狀況、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理由等進行詳細闡述。其中對於婚姻狀況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而離婚的理由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婚後的感情如何;感情不合的主要原因是什麼,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院判決結果如何等。如果是因爲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原告方還需要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最後,要寫明對本案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名稱,然後由原告方親自簽名,並寫明起訴的具體時間。離婚起訴狀會涉及到整個離婚案件的訴訟策略和思路,建議當事人還是委託律師代擬,以確保自己的訴訟權益能夠得以充分實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