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需到法院辦理嗎

解除同居關係需到法院辦理嗎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解除同居關係需到法院辦理嗎

我國法律對同居關係視如下情形處理:第一,對於單純的同居關係的確認解除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一律解除;第二,離婚後雙方沒有再婚,但是也沒有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作爲同居關係判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