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所生子女歸誰扶養

非法同居所生子女歸誰扶養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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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是否有繼承


過去,我們看待私生子往往是戴着有色眼鏡,對養子也是很鄙視的。這是傳統觀念在作怪。覺得私生子是沒有相關權利,尤其在繼承遺產方面,婚生子女會排斥非婚生子女,覺得非婚生子女在分他/她的財產,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也就是說同居期間生的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婚生子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有同等的繼承財產的權利,不能因其身份而差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