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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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相關規定,對於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一般按照以下辦法:

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

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法院處理時,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爲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癒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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