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又同居的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後又同居的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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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同居的財產怎麼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按照法律規定,非法同居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但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養,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另一方對其生前扶養較多,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