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代書遺囑是無效的,繼承人在場不會導致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如果只是在場,不作爲見證人遺囑是有效的。如果繼承人是見證人,該遺囑是無效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