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自己寫遺囑也即訂立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僞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如遺囑人按照以上要求訂立了自書遺囑,那麼該遺囑通常情況下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