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建築工程的質量必須要進行控制,爲了防止建築方和開發商爲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修建的過程當中出現偷工減料的事項,這樣就會對建築物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所以爲了保證建築物能夠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對建築工程的質量進行鑑定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是東莞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東莞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一、東莞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1、模板工程 :模板軸線偏位、標高不準、支模過程中出現凸肚、縮頸和翹曲,致砼料澆灌振搗時出現漏漿、跑模、模板拆除後出現蜂窩麻面、孔洞、露筋或幾何尺寸超出設計尺寸等。

2、鋼筋工程 :鋼筋規格,布筋間距尺寸與設計圖紙不符,牆、柱、主筋偏位,樓板及懸挑板上筋下陷,同截面接頭過多,綁紮及焊接不符合規範要求,骨架歪斜和基礎鋼筋倒鉤等。

3、混凝土工程 :蜂窩麻面、露筋、孔洞、爛根、缺棱掉角、調口變形、縫隙夾渣,裂縫等。

4、砌體工程:砌體灰縫砂漿飽滿度不足,豎縫內無砂漿,相互搭接不足,出現錯縫、留槎不妥、接槎不嚴、拉結筋長度、間距、數量不夠,造成牆體開裂等。

5、防水工程:外牆滲漏、衛生間廚房滲漏、地下室外牆滲漏、地下室地面返潮、屋面滲漏

二、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針對東莞市內的建築工程,在進行質量鑑定的時候,其中檢驗單位主要發現了一些問題包括防水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等各方面都有不合格的現象。以後的建築方在修建的過程當中要引起注意,儘量的避免人爲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