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傷殘鑑定所

浙江傷殘鑑定所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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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浙江傷殘鑑定是怎麼規定的喃?

一級傷殘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