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對方法醫鑑定造假

懷疑對方法醫鑑定造假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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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懷疑對方法醫鑑定造假我該怎麼辦?

司法鑑定必須由法院指派或委託。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爲定案依據。
第29條 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這就是懷疑對方法醫鑑定造假我該怎麼辦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