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委託工傷鑑定

法院能否委託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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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託鑑定




    當訴訟中進行司法鑑定時,選擇鑑定機構是法院主持透過搖號或者抽籤等方式進行,此階段一般不存在問題。對此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的理由和證據,與當事人雙方委託鑑定是一樣的。



    最後,如果發現鑑定有誤,應該採用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說明事實與理由,提交基礎證據。如果組織證據困難,可請求法院協助。比如請求法院要求鑑定機構提供專家名單等。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之一,只要證據和理由充分,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請求。



    單位委託的司法鑑定往往因爲當事人雙方的不任何而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雙方透過協商溝通然後進行重新鑑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重新進行司法鑑定時,司法機關會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的合法性進行檢查,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也可以作爲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