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不住院

傷殘鑑定不住院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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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以那次住院出院爲標準

傷殘鑑定是需要員工康復之後或者傷情穩定之後才能進行鑑定,提供的材料是所有治療記錄。兩次的住院記錄都需要上交。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第九條〔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材料審覈〕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覈。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