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時間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爲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爲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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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鑑定時間

長期辦理交通事故及損害案件,根據經驗,通常是3-6個月以後鑑定,注意是通常,全國各地甚至山東各地市法院和鑑定所也有不同的標準,比較統一的意見是,經過以下時間後方可鑑定,但不是必須,一般肢體類涉及到活動度的3個月以上,智商類或者頭顱類或者說成是神經類6個月以上。這規定並無正式的條文或者其他規範的強制性規定,以上只是說的通常情況,並非所有都這樣。山東李春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