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提複檢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提複檢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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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爲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爲無效申請。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引發的傷殘情況很複雜,有骨折、身體外部損傷及內傷等。不管傷情怎樣,受害人都應委託專業鑑定所進行傷殘鑑定。通常情況下,交警部門會提供鑑定所名單,當事人自主選擇。對面部損傷的鑑定基本在十級,之後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分別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