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重傷判刑

傷殘鑑定重傷判刑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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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傷,傷殘鑑定

刑事審判的期限爲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因民事屬附帶訴訟,如民事不能結案,造成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也可待刑事審判後繼續審理民事。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爲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纔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