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鑑定期限規定

人身傷害鑑定期限規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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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提出重新鑑定的期限


申請重新鑑定,是對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再次提出的鑑定申請。該申請鑑定的期限應當與上次申請鑑定的期限一致,否則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法理要求,也會與《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發生矛盾與衝突,還會對法律的統一性、嚴肅性造成不良影響。事實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確定爲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將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確定爲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與《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人身傷害重新司法鑑定時限是有兩種情況的,如果是簡易案件的話申請的時間就是收到鑑定結果後的15天,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話時間就是30天。如果當事人要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話一定要把握時間,不要錯過時間,以免影響自己的個人權利。事實上,法律保護積極行使自己權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