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能評交通事故傷殘嗎
不可以,傷殘鑑定報告是由傷殘鑑定機構完成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確實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個重要程序,準確地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因此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都很重要。
二、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保險公司會讓重新鑑定嗎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一般不予重新鑑定。
三、傷殘鑑定的評定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祕密;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評定書
3.5.1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發生交通事故情節比較嚴重,牽扯到事故賠償的情況下,進行傷殘鑑定是對受害人和侵害人最公平的處理方式。傷殘鑑定報告出來之後,如果有人對傷殘鑑定報告有異議的,也是可以申請做第二次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