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費的承擔

交通事故鑑定費的承擔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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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費由誰承擔


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中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扣押物品的鑑定費和保管費由行政機關承擔。這也就意味着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機動車,因此產生的車輛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應由交警部門承擔,而非車輛駕駛人來承擔,即使該駕駛人在整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也無需爲車輛技術鑑定費和停車費支付一分錢。

在《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前,對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的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並無明確規定應由誰來承擔,因此駕駛人去停車場取車支付高昂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似乎成了慣例。而《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後,駕駛人可以理直氣壯地不再支付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但是由於新法施行時間不長以及新法的宣傳和普及力度還不夠,很多駕駛人都不知道自己不該支付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而花了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