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何時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後何時做傷殘鑑定?

一、交通事故後何時做傷殘鑑定?

應該在治療結束後及時鑑定,所謂的結束治療一般是指醫學上的一般原則所承認的病情效果穩定。在結束治療後,傷殘者可以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開出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是向法院起訴後,再申請做傷殘鑑定。如果做鑑定的時間不對,法院是不會相信並且會被推翻的。根據規定,傷殘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爲準。所謂治療終結指的是臨牀醫學認爲病情在臨牀效果上已穩定。注意,治療終結並不等於康復。法醫實踐中一般根據受傷部位和損傷程度來確定鑑定時間,受害人可在受傷後三到六個月做鑑定,具體鑑定時機需要與法醫進行溝通。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多久出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三、如何做委託傷殘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後,導致人員受傷,這樣就會涉及到傷殘鑑定,這個環節很關鍵,關係到以後的賠償。做傷殘鑑定應當掌握好時機,通常在治療期結束後,骨折傷殘要在三個月後做鑑定。提交鑑定申請材料後,司法鑑定機構受理,在一個月內出具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