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怎樣規定的
(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
13、頭皮無毛髮25%以上;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嚴重聲音嘶啞;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葉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子宮部份切除;
7、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二、九級傷殘賠償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在我國的交通案件當事人受到交通案件受害的,可以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自身的相關傷害進行相關的鑑定。按照這類鑑定情況,對自身的實際損失和身體傷害進行相應的賠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