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殘兩個十級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評殘兩個十級怎麼賠償?

一、交通事故評殘兩個十級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評殘兩個十級需要支付五萬元左右的賠償金,交通事故的發生,很多的受害者並不是只有一處受傷傷害,故此有兩項被評定爲傷殘的情形也是十分的常見的,此時若是鑑定機構已經處理了鑑定的結果文書,就可以向對方索賠。

二、不同意傷殘鑑定結論怎麼辦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申請重新進行鑑定和透過質證排除或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鑑定的情形有:

對當事人自行委託的傷殘鑑定結論,對方可以不認可並申請重新鑑定;

雙方協議或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如果有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4)經過質證認定該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等情形,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能夠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不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不予重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但因自身的專業知識的有限,無法找出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新家出庭去質詢鑑定人。透過上述手段對鑑定結論進行充分質證。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與原來的區別是,認定書名稱中取消了“責任” 兩字。這是因爲,事故認定中所指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責任,不是一個概念,取消這兩個字是爲了避免混淆,同時也更加明確了認定書的性質——屬於證據的一種。認定書爲證據之一種,這種性質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因此認定書又不同於鑑定結論。

根據道交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覈、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受害人若是有多處受傷的,可在提出傷殘鑑定提出時一併指出,有多項都滿足傷殘等級評定條件的,都會認定爲是殘疾,此時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金,當然殘疾的情形並不是受害者希望看到的,故此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需要及時醫治,避免落下殘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