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機構有哪些?

杭州市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機構有哪些?

一、杭州市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

杭州能評傷殘的鑑定機構有很多、綠城司法鑑定所,建議先諮詢律師,浙江法會司法鑑定所:迪安司法鑑定中心,後再去評殘。

二、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

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術語

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或腦部軀體多發重傷。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

評定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

評定人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

評定結論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

治療終結

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祕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身體受傷,應該及時到機構進行傷殘的堅定,如果能夠評得上傷殘的,那麼是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的。關於傷殘的鑑定,需要尋找鑑定機構,在杭州有非常多鑑定機構都是有可信度的,可以到其進行鑑定,評得上傷殘,應及時讓行爲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