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撫養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撫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殘撫養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相關規定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所以扶養費是按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來計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越高,扶養費就越高。而傷殘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並不是同等的概念。按照現在的傷殘等級劃定,一般認定七級以下傷殘對勞動能力影響不大,一至四級傷殘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傷殘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認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時,不僅要依據傷殘等級,還要依據受害人的工作性質(複雜程度)、傷害部位等因素綜合判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100%,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法官酌情。《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被扶養人的範圍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並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而未滿16週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於被撫養人。

(2)計劃 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週歲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列爲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於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於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爲被撫養人。

(4)對於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爲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養的人,因爲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爲被撫養人蔘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透過民政部門解決。

當造成了傷殘後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會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以及傷殘等級來確定和計算的。同時殘疾賠償金也是爲了給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導致的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應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具體會根據受傷的程度來確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