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司法鑑定機構

故意傷害司法鑑定機構

犯了故意傷害罪而被警方司法逮捕了之後,故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就會希望讓自己的律師跟家屬去跟受害者調解,希望雙方的主要矛盾能放下,這樣自己受到的處罰也能夠少一點,這種要求是否能實現也未知。本站網小編給出下面意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故意傷害鑑定機構規定

故意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傷後就進行傷情鑑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故意傷害罪傷殘評定標準是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來確立的。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爲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鑑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