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丟了還可以再補嗎

一、出生證明丟了還可以再補嗎

出生證明丟了還可以再補嗎

據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應到轄區內婦幼保健機構辦理,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持證人父母或其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等出具的造成《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的證明材料;

(二)接生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三)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報或未報戶口的證明;

(四)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頁),並加蓋市衛生局統一刻制的補發專用章,同時登記備案。

二、代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證件

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這些證件是父母去辦理的時候必須要帶齊的,如果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還可以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即可。

三、出生證明相關法律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資訊作爲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羣衆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僞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儲存。

第十七條 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打印機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項目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

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資訊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推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第十九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但是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去補辦出生證的時候要將父母雙方的戶口本還有身份證帶好,其次就是新生兒的父母所在地出具的戶口的證明還有新生兒接生單位所出具的出生記錄的編號,如果是父母所在的村委會還要出具有關的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