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辦理集體戶口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丶單位辦理集體戶口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辦理集體戶口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准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羣衆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爲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爲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及所須證明材料是什麼?

1.街(鎮)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後,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設立“街(鎮)公共集體戶”。

2.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准後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並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

3、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並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爲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繫電話。

單位集體戶口的辦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單位就可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提出集體戶口的申請,經過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的審覈透過後,對於單位集體戶口備案後就可以辦理集體戶口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