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內戶口遷移手續有什麼?

一、市區內戶口遷移手續有什麼?

市區內戶口遷移手續有什麼?

市區居民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一)所內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複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複印件。

(二)所間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准予遷入證明;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複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複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後,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三)跨區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呈分局審批;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複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複印件。經分局審覈同意後,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二、居民遷移戶口的流程有什麼?

戶口遷移流程: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戶口遷移注意事項:

1、擬將戶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落戶時均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

2、配偶系現役軍人的申請落戶人員,均按隨軍家屬落戶政策辦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戶口的申請落戶人員,均應在其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4、隨遷落戶的未婚子女不含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育有子女的。

5、經批准落戶的各類引進人才,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將戶口空掛在單位或單位註冊地所在派出所的集體戶口上。

居民遷移戶口時,首先要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得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向現居住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得到其出具的戶籍證明。攜帶好上述的相關材料及結婚證,到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