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是可以的。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一個人可以立戶口,符合本人所在地區落戶條件,並依法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或房產管理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與家庭成員共同居住或單身居住在該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
2、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該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戶成員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立戶需滿足下面的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4、本人擬立戶地所屬公安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要調查覈實的按照既定工作日內辦結。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立戶需滿足下面的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如確實需要分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戶口:爲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爲戶,計人爲口。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
在我們的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戶口是我們公民以及家庭集體的重要的身份證明,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戶口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