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戶口投靠怎麼辦理?

一、殘疾人戶口投靠怎麼辦理

殘疾人戶口投靠怎麼辦理?

殘疾人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審覈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驗覈後,提供複印件)。被批准來市隨配偶入戶的,由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入戶人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配偶的戶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凡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

二、投靠落戶所需的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街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或計生證);

3、申請來市入戶一方屬非農業人口的,須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4、屬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級醫院診斷結果證明,屬重殘的需出具市一級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5、屬特困戶的需提供街鎮政府出具的調查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

三、投靠落戶的相關規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2、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落戶。

3、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定居、服兵役的,兒媳確與公婆、女婿確與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同意其投靠的,可辦理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遷移落戶。

4、夫妻雙方均爲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並在集體戶內落戶(在部隊駐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

殘疾人戶口投靠需要提交入戶申請,在入戶申請得到批准之後才能辦理落戶手續。想要投靠的對方必須擁有所在地的戶口才可以辦理投靠。並且落戶手續完成之後建議儘快的去辦理身份證的變更手續,如果沒有時間的也可以等身份證過期之後再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