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戶口可以遷幾次?

公民的戶口可以遷幾次?

一、公民的戶口可以遷幾次?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的戶口遷移次數不是固定的,因爲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公民每一次辦理出戶口遷移證後,原來的常住戶口就同時註銷,同一本戶口本上,只能看到一次遷移資訊。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二、其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三、其它情況: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公民戶口遷移次數是根據個人需要決定的,並非遷移幾次以後就不能再遷移了,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大,往往隨着工作的變動會進行多次戶口遷移,通常情況下,我們在決定戶口遷移以後,攜帶相關證明檔案和戶口本到公安機關的戶口大廳辦理出戶和落戶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