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戶口準生證的辦理規定是什麼?

一、外地戶口準生證的辦理規定是什麼?

外地戶口準生證的辦理規定是什麼?

1、先到準備給孩子上戶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計劃生育部門領取空白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根據計劃生育部門的要求開始收集材料

2、由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初婚初育證明》。

3、雙方如果準備在生育服務證上填寫工作單位,那麼還得有雙方單位開具的證明,並且在《生育服務證》上加蓋單位公章。故建議,可以有一方寫無業。

4、將蓋完單位公章的《生育服務證》拿到女方的街道計生委蓋章。

5、完成上述4條任務後,拿着《初婚初育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去小孩將來落戶的城市計劃生育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

計劃生育服務證是集準生證、查環等功能爲一體的證件。已婚婦女懷孕後,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達到晚育年齡(24週歲以上)並且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現只有極少數落後地區組織機構組織繁雜,纔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分開的現象。多數地方已廢除準生證。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年齡到了,領了結婚證,再領準生證。現在趕緊辦理,到時候因爲某些原因導致準生證延期拿到,對孩子上戶口會很麻煩的,並且有可能補交“社會撫養費”項目的罰款。

二、嬰兒報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口本加名字,需要帶着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等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資訊更正。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我國的新生兒只要是一出生,就是需要父母辦理相關的戶口以及戶籍所在地的,不要讓孩子成爲一個黑戶,對於辦理戶口來說,要注意保護孩子的權益以及戶口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