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戶口遷移

姐妹戶口遷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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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手續申請 姐妹不同意怎麼辦?

1、遷移戶口需要戶口遷入(出)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書面的同意遷移意見,並且符合戶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才能辦理;
2、在當事人的兄弟姐妹是戶主的前提下,需要對方同意,否則就不需要;
3、需要說明的是:戶口投靠遷移的,原則上來說,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辦理該項,兄弟姐妹之間,是不能投靠遷移戶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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