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在遷戶口要離婚證嗎

一、離婚當事人在遷戶口要離婚證嗎

離婚當事人在遷戶口要離婚證嗎

既然雙方離婚了,就沒有必要再將戶口放在同一個家庭裏,女方往往是需要將戶口從男方家裏遷移出去。需要當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到遷入地區戶籍派出所申請遷入戶籍。取得準遷證,回到戶籍目前所在派出所,註銷戶籍,取得戶籍遷移證明。再回到落戶派出所,申請落戶。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辦理這類戶口的遷出和落戶的,需要到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這類派出所和法律的規定,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當地的派出所進行相應的審查,確保符合我國的戶籍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