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要求

戶口遷移要求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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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關於要求遷移戶口法院受理嗎?

關於要求遷移戶口法院受理嗎的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按照上述規定,申報、遷出戶口均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屬於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在房屋買賣糾紛中,法院無法判決遷移戶口,只追究賣房人的違約責任。如果登記人不同意遷出戶口或不具備遷出戶口,或者涉案房屋有其他無法落戶的情況,買房人僅能依據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金,無法要求法院判決他人遷出戶口或判決其遷入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