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病假工資規定

職工患病請病假的,單位需要根據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相應的工資,而這個病假又根據時間的長短分爲了長期病假與短期病假,一般超過6個月的爲長期病假。那麼在長期病假期間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呢?本文就這個問題做具體介紹。

長期病假工資規定

勞動部勞部發[2014]15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規定:企業中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的職工(注:固定工),仍是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着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複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一般長期病假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需重新評定崗位級別,醫療期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病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爲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爲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爲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爲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爲本人工資100%。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爲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爲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爲本人工資60%。

職工在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通常是根據該職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發放的,最低爲本人工資的60%,而最高則爲本人工資的100%。同時,也根據工作年限確定了醫療期也就是病假的期限,這樣做也是爲了防止惡意長期請病假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本站爲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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