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生怎麼纔會開病假條

一般醫生怎麼纔會開病假條

勞動者自身身體確實不舒服,有相應的病症需要記性治療的,就可以由醫生開具病假單並加蓋醫療單位的公章,然後和請假條一起交給單位,就可以請病假了。

病房的患者都經過一段時間住院,出院時會有一個“診斷證明書”,如果需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在處理這一欄中可以要求醫生寫明休息多長時間,辦理好費用後統一在出入院處蓋醫院的醫療專用章。

門急診是比較常見的,患者因病被送入急診或門診掛號,醫生根據病情需要,填寫一張“診斷證明書”,寫好基本資訊和診斷後,會給出治療方案,其中會寫明全休或者半休幾天。

填好文書後到門診專用視窗出示當日看病的病歷後,工作人員在診斷證明書上加蓋醫療專用章,方爲合格有效。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檔案,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爲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爲進一步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臨牀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並加蓋個人簽章,出具診斷證明書的主治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責。

3、臨牀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塗改。

4、門診醫師爲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並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

5、醫師爲門診病人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由門診辦公室蓋門診印章。爲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書由醫生所在科室蓋章。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要認真審覈,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專科主任決定。凡複印件、複寫件均不予蓋章。

6、如疾病證明涉及計劃生育、離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工傷鑑定、醫療保險、事故賠償等問題,必須經科室主任審閱簽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紹,則應持介紹公函經醫務科批准後,由科室主任指定專人書寫,科室主任審閱及簽字。

7、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時,應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專家會診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8、醫師不得爲非本專科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在無診斷依據或未親自診治病人時,臨牀醫師不得爲病人開具相關證明書;臨牀醫師不得出具各種護理證明、工傷評殘、勞動能力鑑定的證明書。

9、病假證明書只證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時限按診療規範填寫,一般情況,急診病人因病休息不超過3天,普通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特殊病人如活動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經專科主任簽字可酌情延長,但不超過8周。

10、爲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11、對醫師未按規定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產生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1-3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去醫院急診,醫生確認生病了,需要休息一下,然後纔開出病假單。如果有的人要問有沒有病,也可以請醫生開病假單。如果醫生這樣做是違法的,僱主發現病假單是假的,可以開除。法律要求醫生開出病假單以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