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工傷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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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對於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各地規定各有所不同,此處僅以上海爲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企業在醫療期內應給予員工的病假待遇如下: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綜上所述,在您遇到與此類似的情況時,應當向用人單位詢問清楚工傷病假期間工資的具體發放金額和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問題。同時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工資發放的問題上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若是發現有虛假行爲,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