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必須批准後纔有效嗎?

病假必須批准後纔有效嗎?

一、病假必須批准後纔有效嗎?

是的。

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是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在患病時享有帶工資休養的權利。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與員工在休病假問題上發生衆多爭議,在這些爭議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企業要求員工休病假必須經過企業批准纔有效,否則就按照曠工處理。

由於員工在休病假期間,並不能爲企業提供勞動,而企業卻還要支付員工病假工資,對於企業來說是一種經濟損失。而在實踐中時常會出現員工將事假當病假來請,也存在員工透過休病假從事兼職活動或者其他非病假活動,員工的這些行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也不利於企業日常的經營運轉,影響企業的發展。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一般企業都建立了較爲完善的病假審批制度,透過對請假事實的審覈來控制惡意請病假情況的發生。企業建立病假審批制度是完全合法且合理,但是這種審批權僅是形式上的審覈,只要員工提交了醫院出具的病假休假單,企業就應該批准員工的病假。

誠然,企業對於員工的病假必須批准,但也並不意味着企業完全處於被動地位,無事可做。企業依然有必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建立完善病假審批制度,對於員工請病假的事情進行一定的核實和調查,確認其真實性,以防止員工惡意請病假,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企業應當建立員工病假審批制度

首先,員工必須親自就診,禁止委託他人代爲就診,或代開病假單。因爲醫生是根據病人的病情決定是否需要休養,如果醫生都沒有看到病人,就不大可能確定病人的病情,開具的病假休養建議就可能存在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實踐中,不排除存在員工的委託人代爲請假病假亦或者誇大病情惡意延長病假期限的情況。因此要求員工親自就診是合理的。但是這種要求也不能過於僵硬,特殊情況下,如果員工確需委託他人代爲就診,或代開病假單的,必須如實向企業書面說明,否則視爲違紀。

其次,對於一般的慢性疾病,員工應當提前一到兩個工作日填寫病假申請單,並在看病後由本人親自到公司提交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等材料。在遇到突發性疾病的情況,員工應該透過電話及時告知單位相關病情,如果由於病情嚴重無法告知,也應該在病情穩定後第一時間告知單位相關情況。員工病假結束回單位上班後,也應該及時提交相關就診資料,按照正常程序辦理病假手續。如果病假期結束後,員工由於病情嚴重尚需繼續治療和休假的,也應該在病假結束前續假。

第三,不管是事前請病假,抑或是特殊情況下事後補請病假,原則上都應當由員工本人親自到單位申請辦理病假手續,禁止其他同事或親友隨意代爲請病假。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喪失行動能力、外地就醫等情況。

國家雖然規定了每一位勞動者都是可以休病假的,充分的享有休病假的權利,但是休病假不能夠自己得了病,然後就一句話也不說就放棄工作,休病假必須是要當事人持醫院開的診斷書,然後到公司的人事部門去說明來意之後,等待人事部門的審批批准之後,當然纔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