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病假工資可以得到賠償嗎

一、公司拖欠病假工資可以得到賠償嗎

公司拖欠病假工資可以得到賠償嗎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拖欠工資的單位,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爲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爲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更重要的是,在此種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而具體的經濟補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詳見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可見,在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即便離職,並不影響勞動者對工資的追討。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救濟,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則應當“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長期病假工資的工資如何計算?

長期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第三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當員工在就職期間期間患病或者負傷,企業應該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爲員工安排三個月到一年的長假作爲醫療期。如果員工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應該爲員工安排三個月的醫療期。如果工作年限滿十年的話,那麼就需要發放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工資。